罷免太容易,門檻多高才合理? 原載於新公民議會

從 2016 年以來,台灣有 4 次議員等級以上的罷免投票:黃國昌、韓國瑜、王浩宇、黃捷。中研院政治學者凍蒜先生認為,目前的罷免規則是一場災難,干擾正常的政治運作,應該修法,提高罷免的難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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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的目的,在於我們希望政治人物能回應民意,所以定期舉辦選舉。每次選舉都有贏家和魯蛇,選舉卻不能一直進行,選完應該要回歸常態。除非政治人物明顯地損害公眾信任,包括曾經的支持者,否則不該輕易用上罷免這種極端手段。

Reforming the Recall Law

 

當政治人物背叛自己曾經的支持者,就是該被罷免的時候。例如某位台南市民進黨候選人,當選立委後便宣布退黨,加入國民黨。如此明顯違背之前支持他的選民意願,是合理的罷免理由。

 

4 次罷免案,是因為違背支持者的意願嗎?黃國昌一直支持同婚,並沒有背叛當初的支持者;王浩宇、黃捷也一樣,這兩位會被罷免,只是韓國瑜被罷免後的報復。

 

韓國瑜背叛支持者的程度最高,當選市長後不久就跑去選總統。不過支持他當市長的,總統選舉時仍有 2/3 贊成他當總統,罷免後的民調也還有 37% 滿意度(49% 不滿意)。凍蒜先生認為,韓國瑜的狀況處於臨界,該罷免與不罷免之間。

 

2014 年太陽花運動後,公民團體試圖罷免張慶忠、吳育昇、蔡正元等立委。只有蔡正元進入投票階段,他選擇冷處理,靠著 50% 投票率的門檻順利避免罷免。在此之下,只要無腦無視罷免,幾乎都能靠高門檻否決。

 

支持方認為罷免「應該」通過,之所以沒過是門檻太高;於是 2016 大選後,立法院多數的民進黨修改成現在的規則:超過 25% 選民贊成罷免,而且要比反對罷免的人多。

 

降低門檻後,罷免變得更加可能。台灣選舉的投票率通常介於 60 到 75%。只有一位當選之下,勝選者通常會得到 35 到 45%,魯蛇也有 25 到 35% 選票。也就是說魯蛇方即使無法勝選,支持度卻足夠超過 25% 的罷免門檻。

 

不過帳面數字是一回事,實際上要超過門檻還是很困難;要動員這麼多支持者投票罷免,必需投入大量時間、金錢、各種資源。

 

面對罷免的當事人有兩個選擇:不理、對抗。選擇對抗,就必需把正常運作的資源,轉移到動員反對罷免投票。但是選擇不理,對方理論上有超過 25% 門檻的人數,必需確保不會通通出來投票。

 

如果選擇對抗,在鼓勵己方支持者去投票反對的同時,也會刺激贊成罷免的對方投票,讓贊成超過 25% 的機率增加。這就要考慮到:但是我方支持者,能踴躍到超過對方嗎?

 

韓國瑜、王浩宇都選擇冷處理罷免,原因很簡單,因為他們的選區對方有優勢,己方支持者無法超過對方。唯一勝算是未滿 25% 門檻,而兩位都被超過。

 

黃捷選區有優勢,她選擇對抗,結果反對罷免的人數超過支持方。黃國昌好像選擇對抗,但是號召力有限,支持率很可悲,但是對手一樣不行;所以結果是贊成罷免的人數比較多,卻沒有超過門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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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想上,背叛支持者的糟糕政客,將受到跨黨派排擠,罷免可以處罰這種人。但是寬鬆的罷免新規則運作至今,罷免與否,主要取決於該選區的政黨性質。

 

韓國瑜罷免案暴露另一個問題,當時去投票絕大多數贊成罷免,投票意圖很明確下,衍生出種種亂象,不該是健康選舉該有的現象。

 

凍蒜先生認為,一個選區有多位當選者的狀況下,例如議員,現在的罷免規則非常糟糕。例如選區有 10 個議員名額,就是得票的前十名當選,一位議員受到 7% 支持當選,和其他 93% 選民無關。此一規則,目的是鼓勵相對小眾的政治勢力。

 

然而罷免時,其餘 93% 的意見,比這位議員的 7% 支持者更重要。理論上,大黨可以輾壓小眾支持的代表,小黨根本無法抵抗。因此目前的罷免規則,不該用於多席次選區。

 

凍蒜先生主張,應該修法讓罷免更困難,大部分時候失敗,只有極端狀況下能成功。他提出三條規則:

第一,贊成罷免的門檻為 35%。

第二,贊成罷免的人數超過反對者。

第三,贊成人數要超過「反對人數 ×(選區席次+1)」。

 

門檻 35% 是因為投票率通常為 70%,設在一半。第三條最複雜,其理念是,若要通過罷免,不只是贊成比反對多,還要很明顯的輾壓;以及要讓反對罷免的選民,能展現出存在感。

 

正常選舉是相對多數贏,贏一票就是贏,罷免卻不該如此。只有一位當選者之下,「選區席次+1」是 2,贊成罷免的人數必需是反對方 2 倍。達到此一目標不難,如此能鼓勵反對方動員,避免類似罷韓時的亂象,只有極端不受歡迎的政客才會慘遭罷免。

 

多位當選者的狀況下,這條規則能保護小眾。例如當選 10 人的選區「選區席次+1」是 11,那麼即使只有 7% 支持,大概也能過關。倘若這樣還不行,那就真的活該被罷免。

 

例如處於深藍選區的王浩宇,支持罷免 84582 票,只超過 25% 門檻 81940 人一點點(沒有誘因之下,反對罷免 7128 票)。本區有 11 位議員,按照凍蒜先生的規則,支持要超過反對的 12 倍,此一標準下,即使光靠自己的小眾基本盤,王浩宇仍有抵抗的機會。

 

另一層意義在於,王浩宇獲得 16000 票當選議員,而該區第 12 名落選頭是 9508 票。假如王浩宇能動員 9509 票反對罷免,需要 114108 票才能罷免成功(也就是總選民數的 33% 左右),應該不算太過分。

 

總之凍蒜先生認為,應該只有政客背叛支持者,非常非常不受歡迎之下,才能讓罷免通過。現在的罷免規則太容易達成,即使最後不會通過,也很有騷擾效果,會干擾正常的政治運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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